【施加保釋】8.31暴動案8被告脫罪 律政司申上訴陳虹秀等3人被施加保釋條件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2/22 12:39

最後更新: 2021/12/22 17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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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工陳虹秀獲准保釋後離開高等法院。(林育慧攝)

2019年8.31反修例遊行完結後,社工陳虹秀等共8名男女被控於灣仔一帶參與暴動,8人分別於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不成立及罪名不成立。律政司申請以案件呈述形式提出上訴,並向8人發出拘捕令,其中陳虹秀等3人今(22日)被帶到上訴庭,律政司申請向3人施加保釋條件獲批,3人獲准以5,000元現金保釋,其間不准離港等。

3名答辯人賴姵岐(23歲;小學教學助理)、龔梓舜(23歲;廚師)及陳虹秀(43歲;社工),早前於區域法院否認暴動等罪,陳於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不成立,其餘7人早前於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
律政司今向上訴庭申請向3人施加保釋條件,龔及陳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提出反對,賴則沒有律師代表,並同意有關保釋條件。

律政司代表指於12月13日就3名答辯人發出拘捕令,並帶上法庭,要求法庭根據《區域法院條例》第84條,由法庭施加保釋條件,確保答辯人按法庭指示依期歸押。

資深大律師潘熙陳詞時指,認為答辯人毋須被有關保釋條件對其人生自由受約束。潘指陳於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不成立,而龔則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。

事隔1年後,案件於上月(11月)在區域法院再提訊,答辯人均列席聆訊,故沒有缺席聆訊,甚至是希望留下來挽回聲譽,質疑於這樣合作的情況下,對3人的自由作出限制的做法,並對陳作為外展社工的工作構成不便,認為上訴庭只須頒令各人須出席下次聆訊。

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如何影響工作,並指有關保釋條件對一個人的工作或讀書,於某程度上應不會構成不方便或困難。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不接納潘的陳詞,批准律政司申請,認為施加的保釋條件已取得平衡,並屬最低限度。

3人各准以5,000元現金保釋,不准離港,須交出旅遊證件,每周到警署報到,居住於所報稱住址,更改住址須於24小時前通知警方。

據悉,案中其中被判無罪的鍾嘉能(27歲;電腦程式員),昨(21日)已被帶到法庭,上訴庭准以同樣條件批准保釋申請,其餘4人則未能取得聯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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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